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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丹律师 陈丹律师,女,中共党员,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系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致力于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擅长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理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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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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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205201711524823

执业律所: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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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如果想要请求精神赔偿的,那么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但其救济范围太小,而且没有规定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对此,可借鉴民法中对于权利主体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救济予以救济。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赔偿都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救济方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采用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主体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风气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的方式。

2、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鉴于我国属于家,在赔偿数额上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前在我国动辙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请求应被视为过高。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以非财产救济措施为主,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宣示争议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宜采用象征性的过低赔偿金额,如赔偿一元。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必须客观存在,才能提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客观的。但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同时,精神赔偿必须以受害人主观痛苦等各种具体情况为依据,故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对于夫妻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而在闹离婚,或曾谋害对方未果,就很可能不会因对方死亡而感到痛苦。为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我国实行有限赔偿原则

对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只针对部分权益,赔偿部分损失,具体为

1、对人身权、财产权给予赔偿,对其他权利的侵犯不予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害,不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具有特定性、确定性和可计算性,属于赔偿范围。

2、精神损害如因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以及因人身受侵害导致精神痛苦等,因其不具有可计算性和确定性,我国现阶段对其是不给予金钱赔偿的,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的财力。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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